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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工作廉政规定
2011-02-09 00:00   审核人:

为确保我院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央、省市廉政的要求,特制定我院基本建设工作廉政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和收受施工方(含监理)或供应商的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2、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方(含监理)为其住宅装修提供方便。
3、不得向施工方(含监理)或供应商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发包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4、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施工方或供应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及设备供应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5、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由,接受施工方或供应商邀请,外出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6、不得接受施工方或供应商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7、施工方(含监理)或供应商实施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以后在我院投标资格。
8、施工方(含监理)正式进场前,必须签定《廉政合同》。
9、任何人员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活动必须公开,实行备案制。
10、任何人员都必须遵守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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