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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2011-02-09 00:00   审核人:

为规范施工管理各方的管理行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我院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现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甲方项目组三方均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
1、承建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主持和组织日常施工管理工作。
2、要求:
① 强化质量意识,具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② 强化签字责任意识,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坚持质量预验和复检制度。
③ 强化工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和作业水平。
3、措施:
①新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每月组织一次由专家组、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参加的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主要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三方面进行检查,对连续三次检查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颁发锦旗,记入工程档案,并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除责令整改外,甲方项目负责人有权对项目经理实施300-2000元的处罚,并通报其公司;必要时,甲方项目负责人有权对要求施工企业停工整改、撤换项目经理。停工整改两次以上,取消以后在我院的投标资格。
② 施工企业因施工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除返工外,施工企业应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③ 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否则,将按照学院相关条例处理。
二、监理单位
1、对监理项目组实行总监负责制。
2、要求:
① 专业监理应履行监理职责,建立规范、科学的质量监控体系,做到有章可循。
② 加大监控力度,合理利用旁站、巡视和检测等监控手段,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要求实施分步检查、管理,做到跟班到位。
③ 坚持事前控制为主,事后检查为辅的监理理念,正确处理好热情“监帮”与严格监控的关系,确保质量与进度的有机统一。
3、措施:
①对检查中发现的属于监理失职、弄虚作假及管理未到位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对总监和责任监理予以通报和处以200-1000元的罚金外,必要时,甲方项目负责人有权要求监理公司调换总监和责任监理,调换总监和责任监理两次以上仍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以后在我院的监理资格,并实行末位淘汰制。
② 签定监理合同中应有关于质量索赔责任的内容。
③ 在工程基础、主体、安装、装饰等分项施工中,因监理人员旁站和管理未到位造成的质量事故,监理公司必须承担总额8%的罚金,并予以通报。
④在工程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及现场浇筑混凝土等关键工序必须旁站。若甲方巡视检查时,发现必须旁站的现场无旁站监理,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批评;第二次监理单位必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其实施不低于200元的处罚;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甲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1、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进行督促检查,实施施工质量管理。
2、要求:
① 主体抓隐蔽工程,装修抓程序控制,收尾抓协调配合。
② 针对各自工程特点,重点抓质量通病、控制措施和抽查评验工作。
③ 以分步分项的样板指路,进行检查和落实。
④ 认真制定本项目的管理制度。
⑤ 做好施工日记,详细记录每天工程情况。
3、措施:
① 在校内查评中,发现其所负责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三方面有明显失控现象,令其限期改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② 由新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现场项目负责人业绩及表现的评估检查反馈制度,并纳入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内容及年终考核内容。
③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责任人,除对项目负责人处以风险抵押金的5~10%的处罚外,还将追究其相关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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